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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7-06 08:57:15   浏览量:5767  字号选择: 分享到:

承市政办〔2016〕12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4号),省农业厅、省委农工部、省国土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冀农管发〔2015〕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15]3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以构建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交易管理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注重服务。践行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公开透明,公正规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行业组织和自律机制,确保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督办法。

       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围绕流转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和核心环节,组建综合流转交易平台和新的市场形式,稳妥慎重、循序渐进。

       (三)目标任务。

       通过搭建流转交易品种齐全、组织架构清晰、管理制度规范、技术信息联动、交易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提供优质服务和制度保障。

       二、功能定位、组织架构

       (一)功能定位。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由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发挥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快捷、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充分发挥根植农村、贴近农户、熟悉农情的优势,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为信息发布、土地流转、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二)组织架构。

       承德市供销合作社作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服务体系构建工作。

       1、市级:组建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由市供销社注册成立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负责双桥、双滦、高新区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服务工作,发布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组织跨区域和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为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网络平台、场所设施、交易鉴证等服务,并逐步发展成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2、县级:由县供销社组建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注册成立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负责提供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做好县、乡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服务工作,协助市级服务平台组织跨区域农村产权交易。依托县级合作金融平台,引入供销社系统投融资机构与涉农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开展农村各类产权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融资业务。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政府引导、财政补助、市场化运作的方式。

       3、乡级:在乡镇政府领导下,依托乡镇农经站和供销社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某某乡镇服务站”牌子。乡镇主管农村工作副乡镇长兼任站长,责成农经站专人负责所辖行政村农村产权交易所需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采集、提供、传输,不履行流转交易职能。

       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与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联网对接,实现网上申报、审查、交易、鉴证和监管,组织全省范围内跨区域的产权交易和网上竞价拍卖。省、市、县三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建、一体化运营。

       三、运行机制和监管办法

       (一)交易主体。

       现阶段农村产权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交易品种。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2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6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9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村民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交易。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10农村生物资产。即农村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种植性生物资产。

       11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12其他适宜在各级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三)运行程序。

       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按以下程序操作实施:

       1业务受理:申请人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经行政村、乡(镇)政府及县(区)产权主管部门对交易项目审批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流转交易项目进行受理审核。

       2信息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审核通过的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农村产权交易网站、交易大厅发布产权信息。

       3项目评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审核通过后,由交易双方到项目所在乡(镇)产权主管部门对交易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交易。

       4组织交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意向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程序并组织交易。交易程序包括:挂牌出让程序、挂牌受让程序、简易交易程序。在进行交易前,受让方应将交易价款、风险保障金(或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金)交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交易工作流程,产权交割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交易价款转给出让方。

       (四)交易鉴证。

       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全省统一编号的《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凭《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到县(区)产权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五)建立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

       1进场交易制度。单宗流转土地20亩以上(含20亩)或一个经营主体累计流入土地20亩以上(含20亩)的,必须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土地流转交易手续。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经所在地乡镇(区)及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出具《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合同一式六份,流转双方各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区各一份、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农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2分级备案制度。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按照租赁农地面积规模,以乡镇、县(区)为主建立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村民委员会和县(区)、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是实施备案制度的责任主体。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包括跨行政村租赁,下同)500亩以下的,由村委会向所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乡镇未建立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的,向乡镇政府备案;租赁农地500亩以上(含500亩)、本县(市、区)控制上限以下的,由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备案后,向所在县(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超过本县(区)控制上限(含控制上限)的,由县(区)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后向市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要加强审查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建立逐级上报汇总制度,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利更好实施监督。

       3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各县(区)可建立由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牵头,农工(或农业)、国土等部门参加,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参与的审查监督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在县(区)备案的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重点审查审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具有合法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良好资信,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是否具有租金支付和违约赔付能力,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具备风险防范和市场波动应对能力,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审查审核应规定具体时限,一般不超过接受申请或备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书面审查审核意见,告知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发包方和农地租赁双方。租赁农地500亩以下的,由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参照以上形式、内容、时限,组织审查审核,并将书面审查审核意见告知发包方和农地租赁双方。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要责令企业(组织或个人)进行整改,并告知出租土地农户可能出现的风险。租赁农地企业带经相关部门审查审核后的资料到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土地流转交易手续,并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4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统一使用河北省农业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其他方式发包的集体土地流转的,统一使用河北省农业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除提交与土地相关的主体资格、所有权等权属证明材料,还必须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

       5建立产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转费用实行上交费,即先交租金后租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的流转实行风险保障金制度。风险保障金为当年流转金额的10%,由流入方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缴纳。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专户管理风险保障金,未到期双方自愿解除交易合同或合同到期,流入方没有违约行为,风险保障金全额退还。流入方如果有违约行为,风险保障金金额赔偿给流出方。

       (六)交易中介服务。

       积极探索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介服务体系,引导法律、评估、担保、保险、公证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我市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法律咨询、产权经纪、资产评估、融资担保、项目推介、交易公证、项目招标等配套服务。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可申请加入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成为会员单位,开展中介服务工作,由农户或企业自主选择规范高效、费用较低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1、成立组织。

       成立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农工委、市供销社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农工委、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法制办、市供销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主要负责确定交易品种、服务项目,制定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建立部门支持配合的协同工作机制,整合利用各部门现有网站、农村产权管理等资源,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监管机构。

       2、部门职责。

       农业部门要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信息数据库,并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放接口,授予并监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职能的代办权;负责做好政策指导和业务协调,提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股权流转、大型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农产品交易等信息和资产、资源完整数据及其他农村产权数据库应用软件第三方接口,协助办理相关鉴证服务;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完毕相关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林业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政策指导和业务协调,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放信息查询系统;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审核(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政策指导和业务协调,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放信息查询系统。科技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相关农业知识产权流转的资料审核,出具相关证明。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劳动力信息资料。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现有相关农村产权交易存量资料,并建立增量信息月通报制度。农业、林业、国土部门等行政专管部门要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鉴证书后,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变更等事项。

       (二)加强监管。

       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严格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规范交易价格机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三)扶持政策。

       各县区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市、县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属非盈利性企业机构,市、县级财政保证其必要的运转经费,对以农村产权抵押形成的贷款,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冀财金〔2016〕43号),对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给予奖励。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凡是以产权交易流转为条件,申报评先评优、项目审批、财政补贴项目及资金的,必须具有进场交易合同及鉴证书,确保产权流转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市、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业务流程,提高广大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积极性,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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