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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规则

时间:2019-10-22 14:05:09   浏览量:  字号选择: 分享到:

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水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水权交易,维护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农业水权交易办法》《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水权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水权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农业用水户水权交易。

区域水权交易是指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区域内水资源可利用量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取水权交易是指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通过调整种植结构、农艺节水、节水灌溉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农业用水户水权交易是指已明确用水权益的农业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合作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第四条用于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满足交易要求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五条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组织交易:

(一)协议方式;

(二)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受理出让申请

第六条出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出让区域水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出让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等材料。

申请出让取水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出让申请书、身份证明、取水许可证、有管辖权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等材料。

申请出让农业用水户水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出让申请书、身份证明、水权权属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标的物权属的核实。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受理受让申请

第九条受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受让水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区域水权交易需提交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中心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五章  公开发布信息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开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选择拍卖方式出让的,信息发布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选择招标方式出让的,信息发布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申请人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出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可以延期或在变更流转底价等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发布。申请人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十六条受让申请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后,交易中心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未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第十七条出让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中心选择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第六章  合同签约和款项结算

第十八条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水权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交易双方可选择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等交易款项实行无息结算。

第二十条交易中心对农业灌溉用水户或农民用水户协会间的水权交易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交易中心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出具《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网站进行公告。交易双方须于公告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凭《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权变更手续。

 

第七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中止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标的物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水权交易情形的;

(二)出让方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批程序等,擅自出让水权的;

(三)出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不完整的;

(四)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中心要求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者违规作为的;

(五)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等情况的;

(六)受让方获得水权服务于生产的产品违背国家行业产业政策的;

(七)影响交易活动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终结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的;

(二)交易当事人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经交易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三)自首次信息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四)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经确认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水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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