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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市政府出台《平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0-07-15 10:24:28   浏览量:2703  字号选择: 分享到:

平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确保流转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推进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9〕9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成立,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公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

流转交易中心要做好同省、承德市两级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信息共享对接工作,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流转交易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冀供销办字〔2019〕18号)执行。

平泉市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水务、住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采购、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交易标的查询等支持工作,引导农村产权交易主体进入流转交易市场,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农业支持政策及农业项目资金可以向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承德山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政银企户保”平台可以优先向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办理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第六条 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建设运营,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水务、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实行管办分离,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流转交易中心的市场建设和运营管理、监督;流转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组织进行交易活动;市直有关部门、乡镇、村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资格审查、确权赋能、信息收集、低价确定等工作。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导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负责指导设立流转交易中心乡镇工作站,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由权属所在乡镇政府相关职能科室和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监督机构,构建监督网络,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场外交易活动,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续监督机制。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交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等。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提交工作。

第九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流转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必须通过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需向市流转交易中心提供村级“四议两公开”决策记录档案。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流转交易中心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同时报送至上级直管部门审阅。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所在地的流转交易中心或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流转交易中心。

审核通过的,由流转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流转交易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流转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流转交易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流转交易中心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告。

第二十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业务。

鼓励支持市流转交易中心开展农村产权登记代理服务。

 

第四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一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二十二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流转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水务、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纪委监察机关要强化对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的监督,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纪依规严肃查处问责。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确保“平台之外无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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