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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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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市政办字〔2015〕220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

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5日

 

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4号)、《关于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15]33号)和市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承市政[2014]83号)的要求,为保障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财产权益,促进农村要素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成立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方案如下:

       一、功能定位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由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发挥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快捷、便利和制度保证的特殊功能。充分发挥根植农村、贴近农户、熟悉农情的优势,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为信息发布、土地流转、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二、组织架构

       承德市供销合作社作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服务体系构建工作。

       市级:组建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由市供销社注册成立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负责双桥、双滦、高新区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服务工作,发布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组织跨区域和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为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网络平台、场所设施、交易鉴证等服务,并逐步发展成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县级:由县供销社组建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注册成立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负责提供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做好县、乡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服务工作,协助市级服务平台组织跨区域农村产权交易。依托县级合作金融平台,引入供销社系统投融资机构与涉农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开展农村各类产权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融资业务。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政府引导、财政补助、市场化运作的方式。

       乡级:在乡镇政府领导下,依托乡镇农经站和供销社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某某乡镇服务站”牌子。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站长责成农经站专人负责所辖行政村农村产权交易所需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采集、提供、传输,不履行流转交易职能。引入农村产权交易经纪人模式,通过业务培训、信息搜集、项目引导、政策宣传,形成上下贯通的农村产权信息交易网络。

       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与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联网对接,实现网上申报、审批、交易、鉴证和监管,组织全省范围内跨区域的产权交易和网上竞价拍卖。省、市、县三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建、一体化运营。

      三、组建方式

      (一)性质。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是经市、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公益性企业法人,是政府主导的、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是依法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保障和服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和服务平台。

      (二)注册。市、县供销社牵头注册成立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由地方财政和供销社共同出资成立,具体由市、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后确定。

      (三)运营。市、县供销社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即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运营,其开办费和运营补助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已成立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将其涉及产权交易的职能划转到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内设机构、章程制度等由市、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后确定。

       四、业务范围

       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服务,交易服务,交易鉴证服务;农村产权经纪及托管服务;投融资咨询;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招投标、拍卖的代理;产权质(抵)押及融资的相关服务。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的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流转交易。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的流转交易。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村民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交易。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农村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种植性生物资产的流转交易。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农村产权质(抵)押、融资服务。

      (十三)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政策咨询。

      (十四)其他适宜在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

       五、工作措施

     (一)成立监管机构。成立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同时负责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筹建工作。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农工委、市供销社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农工委、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法制办、市供销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主要负责确定交易品种、服务项目,制定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建立部门支持配合的协同工作机制,整合利用各部门现有网站、农村产权管理等资源,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各县也要相应成立监管机构。

     (二)规范交易行为。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和监督参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农村产权交易运行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等政策规定,并推动、督促相关交易品种进场交易。实行交易环节、交易规则、交易鉴证、平台建设、信息发布、软件系统、档案管理等相统一,逐步建成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三)强化监督管理。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建设由市供销社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共同建设和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接受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定期检查和自查相结合,并做好风险的防控及应急预案。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杜绝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扰乱秩序、操纵交易的行为,确保市场规范健康运行。

     (四)积极稳妥推进。根据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运营方案要求和承德市的实际情况,2015年底前要完成我市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注册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建工作,2016年上半年正式运营。滦平、围场、隆化、丰宁县已注册成立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先行先试,规范运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要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现代交易服务设施,如交易大厅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交易网站、数据中心等。同时,逐步建立资产评估中心、抵押登记中心、资产收储中心,并与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合作,实现价值评估、抵押登记、流转交易和资产变现“一条龙”服务,有效激活农村产权的融资功能,进一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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