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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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收费行为,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冀供销办字[2019]18号)、《承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承市政办字〔2019〕95号)》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收费项目包括:交易服务费、标的勘察费和顾问服务费等。
交易服务费指交易中心为出、受让方提供项目审核登记、项目推介、洽谈撮合、受让登记、交易组织、资金结算等交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中交易服务费包括协议方式服务费和竞价方式服务费。
协议方式服务费是指在交易中心内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方式服务费是指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综合评议、公开竞包等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主体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标的勘察费指为了向意向受让方提供更好的了解标的实情服务,由交易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引领意向受让人对交易标的进行实地勘察介绍所产生的费用。
顾问服务费指为交易主体提供项目咨询、项目可行性分析、财务顾问、法律咨询、投融资咨询、资产评估、招标代理、拍卖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二条 协议方式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向成交的出、受让方双向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第三条 竞价方式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向成交的出、受让方双向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
费 率(%) |
100以下 |
1.0 |
100-500 |
0.7 |
500-1000 |
0.55 |
1000-5000 |
0.35 |
5000-10000 |
0.2 |
10000-100000 |
0.05 |
100000以上 |
0.01 |
每笔交易最低收费标准为200元。 |
第四条 标的勘察费每次100-300元,多次实地勘察可多次收取,具体根据项目情况在公告中明示。
第五条 顾问服务费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关行业收费标准已做出明确规定的,要执行其行业收费标准。
第六条 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项目中标人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服务收费为招标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由相关方协商确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标准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市级交易中心对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免收交易服务费和标的勘查费,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
第八条 服务费以外的合理费用支出,由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
第十条 交易服务费可以从交易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一次性支付,或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农村产权交易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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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公网安备 13080202000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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