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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双桥区委办公室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桥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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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双桥区委办公室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桥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双桥办发﹝2015﹞5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双桥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中共双桥区委办公室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双桥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和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承德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实行计划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镇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村级“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每年对镇、村负责“三资”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对工作人员工作业绩进行岗位考评。

第四条  村级组织要确定负责“三资”工作的人员,对村级组织负责的“三资”审批事项、“三资”工作的合法性和“三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镇、村负责同志和负责“三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村级“三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镇、村相关工作人员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问责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明纪律,违规必究;(三)分级负责、分口管理;(四)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七条  受到问责的,同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桥区所辖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村级财务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制。

1.村级财务由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级所有资金“四权”(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处置权)不变,村民监督委员会对其具有监督权,镇政府具有监管权。镇不得越权审批,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金,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不得侵犯集体合法权益。

2.取消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外开立的一切银行存款账户,由代理服务中心在镇所在地金融机构按村开设账户,统一建账、统一管理、集中建档。 

3.村集体征占地补偿费、一事一议资金、项目建设资金、保险资金、回迁房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实行银行专项管理制度,严禁挤占、挪用、私分。

4.村级账务实行“一本账”管理,坚决禁止另设其他账目(村办或联营企业除外),否则一律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5.严格控制支出票据报销时限,按季审接,一般不报隔季账、隔年账,特殊情况由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方可报账。违规单据不予核销入账。

6.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公示制度,按季公开,重大财务及时公开。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民政部门检查落实,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财务公开资料镇、村各存档一份。

7.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会计(出纳)、村报账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第十条  年初各村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由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后执行。无重大特殊事项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十一条  村级收入年初必须列入预算,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镇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村级收入的主要项目包括: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四荒地”、机动地、堰塘等资源及闲置固定资产拍卖、租赁、承包及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费;上级部门拨付列入村集体收入的专款;集体统一收取的谁受益谁负担资金;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并从收取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存代理服务中心资金管理专户,必须“票款”同行。

第十四条  发包、租赁收入款项一经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镇政府分管三资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十五条  承包租赁费实行一年一缴纳,为公益事业确需一次性集中收取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但一次性收取的年限不超过本届任期时限。

第十六条  村级现金由代理服务中心的会计、出纳、村报账员负责,实行专收、专付、专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非出纳人员不得经手和管理现金及存款业务。

1.现金管理要严格坚持收付合法、钱账分管、收付两清、日清月结的原则。

2.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保留账外公款,设置“小金库”。

4.收入现金必须坚持先收款后开据。对收入现金的收款收据应加盖财务专用章。

5.记账会计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与村报账会计进行分村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村级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为各村3—5天的零星开支。本村有资金存入代理服务中心的,先填制备用金申领单,交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凭审批的申领单到中心出纳处领取现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暂收、代收、代扣、代缴、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超过6个月长期挂账。

第十九条  对外经济交往中,超过2000元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特殊情况下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严格落实事先核准使用制度,将现金使用金额、支付对象、现金使用理由、资金来源等情况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镇负责同志审批把关,否则不予办理支取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印章、签名、公章备案制。各村必须指定审

批人所用印章、村民监督委员会专用章以及审批人签字字模,凡无备案印章、签名或公章的,资金管理会计有权拒付,代理记账会计有权拒绝入账。

第二十一条  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手续。各类收支票据应印章齐全,手续完备。除年度预算中日常固定支出(水电费、取暖费、报刊费等)不超年初预算可简化审批程序外,其他支出票据必须做到“五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审批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有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有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对手续不完备、一事多票的不准付款、不准入账、不准抵库。否则由镇代理财务中心财务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要求,村集体现金支出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1.按规定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

2.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3.按规定发放的津补贴;

4.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5.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6.在不具备刷卡、转账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经代理服务中心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级事务决策主体,应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劳务费支出等村级重大事务分级决策机制。

1.集体经济年收入(指村集体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村,决策权限为:支出预算金额500元以下的事项,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碰头议定,报账至少需经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核把关;支出预算金额500—5000元的事项,由村“两委”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报账至少需经代理服务中心主任、镇政府分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同志审核把关;支出预算金额5000元以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账至少需经镇代理服务中心主任、镇政府分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同志审核把关。

2.集体经济年收入(指村集体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村,决策权限为:支出预算金额1000元以下的事项,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碰头议定,报账至少需经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核把关;支出预算金额1000—10000元的事项,由村“两委”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报账至少需经代理服务中心主任、镇政府分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同志审核把关;支出预算金额10000元以上的事项,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账至少需经镇代理服务中心主任、镇政府分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同志审核把关。

第二十四条  强化村级大额资金支出的管理。村级重大工程、劳务、补偿等事项的支出,应凭审核后的有效票据(达到“五有”标准)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决议及通过镇合法性审核的使用分配方案,到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支出业务。征占地补偿费分配需另附公示的分配明细材料;工程项目资金支出,需另附工程预决算书、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按照《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 5 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和杜绝不合理开支。

1.公款旅游、娱乐活动等开支不予报账。

2.严禁村级各种送礼开支。奖励性和临时救助性资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决议,报镇纪委审批同意后在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党报党刊之外的报刊杂志费用不准报账。对今后订阅的其他报刊杂志按谁受益谁负担、谁经手谁退赔方式处理。

4.其他不合理支出,不得入账。

第二十七条  严禁行政性招待。因工作需要,确需业务招待的,严格按《双桥区村级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规范》(承双桥办字〔2014〕22号)相关规定执行,如实填写《双桥区村级业务招待清单》,明确招待目的、费用、审批等情况。无招待清单、正规餐费发票或虚假招待的,代理服务中心一律不予核销入账。

第二十八条  规范票据管理使用。

1.明确由专人购领票据,建立票据购领专账。各村由报账员凭证购领票据,并登记入账,专人代收款项,其他人员不得代领代收。

2.实行以票核收,双人签字。报账员填写申领单并填报收入,分管专业会计核准收入,并核销票据,两人在申领单上签字。

3.实行以旧换新,审批缴换。在代理服务中心主管会计核准收入并入账后,由镇分管负责同志签批,票管员才能发放票据。每村只限一套票据周转。

4.定期缴销回笼。每季报账后,村报账员将使用完的票据缴销,每年年终各村要将所有票据缴代理服务中心审验。严禁票据跨年度使用。

5.严禁代开票据。发现代开票据错误,资金流失,账务混乱,一律由报账员负责,并追究责任。

6.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农经部门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村经济发展,需要借出、借入款项时,须经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根据实际确定数额、期限、利息等,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违反程序擅自举债,严禁举债发放资金、福利等支出,严禁无还款渠道超能力举债。村集体一律不准为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贷款。

第三十条  村级组织实施的由施工方垫资的项目,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审批,确定建设标准、规模、预算、还款来源,按照《双桥区村级重要经济事项招投标办法》(承双农牧字〔2012〕26号)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其他班子成员为村经济发展和建设自行垫付的资金,也需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进行债务登记建账。

第三十二条  有序清理偿还债务。建立债权债务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清理一次,及时调整变更数目,结合实际制定收回、偿还计划,逐步实现村级零债务。

第三十三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发生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查认定,杜绝不合理开支,对村级财务公开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实行村级财务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制度。村级要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收支明细、年终决算、一事一议筹资情况,接受质询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镇要履行监管责任。镇农经部门、代理服务中心要强化对村级财务的日常监管和审查,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包括村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大牲畜、林木及其他生产资料、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公益福利设施等。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土地、林地、果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

第三十八条  村级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动态管理台账。资产、资源台账登记的内容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对村民公开。

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集体所有的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账。资源登记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及资源变动等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每年开展一次资产、资源全面清查,防止资产、资源的流失,保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在管理模式上实行“一台账两附件”(一台账即资产资源台账,两附件即集体资产资源处置附件和有关材料附件)的模式进行管理,资产资源台账实行镇级备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与经营,必须进行资产评估。集体资产资源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和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也可由镇农经部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确认。

第四十条  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与经营,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价格及合同的起止时间,以及承包、租赁年限、面积、收取费用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采取的竞标方式等重要事项。其相关方案必须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通过。

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与经营,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一条  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与经营时,村委会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相关方案组织实施,并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其文本要规范,约定条款合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要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决议或其代表会议成员签字的会议记录及相关方案,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与镇农经部门全程参与并进行监督指导,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报镇农经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承包租赁期限:耕地除家庭承包方式外,其他方式承包以短期为主,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土地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剩余家庭承包期;水面不超过30年,林地不超过70年,果园不超过15年,四荒不超过50年。

第四十三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村委会应当主动采取措施,纠正违反约定或违反法律的行为。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条  逐步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集体所有的“四荒”资源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房屋、农机具、公共基础设施等集体资产的出租、出让,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农业产业化等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的选定,应全部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协商、公开竞价、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交易。其交易方式、交易内容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并报镇农经部门审核备案。村民监督委员会要全程参与监督,交易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报镇农经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积极稳妥推动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第四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省、市、区实时监管。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四章  民主监督

第四十八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发生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查认定,杜绝不合理开支,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变卖、出租、出让等进行监督,对村级财务公开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实行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制度。村委会和监委会要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组财务收支预算、收支明细、年底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报告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变卖情况;报告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事务进展和完成情况,接受质询和监督。

第五十条  各镇要履行监管责任。镇农经部门、代理服务中心要强化对村级“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和审查,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对村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干部要逐村进行审计,对于换届时连任和新当选的村干部,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做好征地补偿费、工程项目、资产处置、财政补贴、村干部补贴、财务收支、物资现金、支农惠农专项资金以及群众反应的其他热点问题的专项审计工作。对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资源处置、发包等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镇长、镇分管“三资”工作的负责同志、农经站和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三资”管理人员。镇政府相关人员要履行监管责任,负责重点审查财务支出内容合规性、资金来源合理性、审批程序合法性。村相关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对资金使用真实性、程序合规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对镇级责任人的问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双桥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村级责任人的问责,情节较轻的,由镇党委或镇纪委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由镇党委、区民政部门给予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罢免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镇、村相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未按规定配备会计、出纳、报账员,未按规定设置相关账簿,反映财务状况不真实的;

2.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收入不按期入账、坐支现金、白条顶库,超范围、超限额(保留)使用现金,以借为名长期占用(挪用)集体资金;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未按规定实行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

3.违反财务审接相关管理规定,对不合规票据予以核销的;

4.违反债权债务管理相关规定,不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台账;未按规定擅自借入借出资金;不按规定审批程序组织实施垫资建设项目的;不按规定时限报账的;

5.违反重大事务决策和财务审批管理相关规定,重大事务不执行民主决策程序,不落实规定审批程序,财务支出管理混乱的;

6.违反《村级重要经济事项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工程不实施招投标,不落实预决算制度、合同鉴证制度,工程结算不附质量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的;

7.违反财务公开管理相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内容、时限实施村级财务公开,引发不稳定因素的;

8.违反财务票据、印鉴、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给集体造成损失的;

9.违反《承德市村级厉行节约制止浪费指导意见》和《双桥区村级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行为规范》的;

10.资金账目管理混乱、整改意见不落实、问题久拖不决及存在其他管理不善问题的;

11.对合理、合法、合规收入或支出票据拒不审核签字,影响村级财务正常运转,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对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销毁财会凭证和资料,贪污、挪用村集体资金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依照《中传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镇、村主要负责人强令、指使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镇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免职(撤销党内职务)处理的干部,一年(二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追究责任结果纳入镇、村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五十九条 违反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镇、村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

2.擅自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决定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的;

3.不落实集体资产、资源公开制度的;

4.不采取招标、投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资源,擅自一次性收取承包租赁费的;

5.集体资产、资源参股经营或者发包、租赁、变更、流转、招标、投标及其他情况下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不符合规定的;

6.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损失的;

7.其他违反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问责的情形。

8.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资源不按规定建立台账的,签订的合同不纳入档案管理,以及收入不入账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9.按年收缴的承包费,一次性收缴超出三年任期的,或对未按约定交缴承包费做出处理决定、意见的,追究村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  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负责“三资”工作人员拒不履行财务审核监管职责,影响村级财务正常运转,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可暂由镇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镇村主要负责人擅自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委农工部、区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各镇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双桥区委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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