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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农业农村局出台《承德高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0-09-23 11:11:12   浏览量:2666  字号选择: 分享到:

 

承德高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及《承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承市政办字〔2019〕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承德高新区依托承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市流转中心),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负责本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与省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费用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冀供销办字〔2019〕18号)执行。

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 、区林水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采购、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交易标的的查询等支持工作,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托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镇长负责,明确一名工作人员。督导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市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负责指导设立流转交易中心便民服务工作站,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交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提交工作。

 

第二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必须通过市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市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市流转交易中心进行。

根据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三重一大”事项权限,“农村集体资产”数额达到10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0元)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达到100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00元),必须进入市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项目流转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交易行为的须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供村级“四议两公开”决策记录档案。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托管镇政府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经批准后依托承德市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按照承德市流转交易中心规定相应提交材料,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按照承德市流转交易中心规定相应提交材料,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三条  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房屋所有者流转交易多余、闲置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或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司法或仲裁等相关机构书面通知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五)市流转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由市流转交易中心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不予流转交易:

  • 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 影响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数额达到10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0元)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达到100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00元)未进入市流转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由区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托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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