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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政府出台《滦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0-07-16 10:48:31   浏览量:2632  字号选择: 分享到:

 

滦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及《承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承市政办字〔2019〕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与省、市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县流转交易中心对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冀供销办字〔2019〕18号)执行。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金融办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采购、确权赋能、资格审查、转移登记、交易标的的查询等支持工作,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农业支持政策及农业项目资金可以向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政银企户保”等平台可以优先向进入县流转交易中心办理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乡镇政府(中兴路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乡(镇)长(中兴路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负责,明确一名工作人员督导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县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负责指导设立流转交易中心乡镇(中兴路街道)工作站,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交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提交工作。

第六条县流转交易中心由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建设运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金融办等部门要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第七条县流转交易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流转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九条  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金融办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中兴路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积极鼓励、引导农村产权入市流转交易。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必须通过县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县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县流转交易中心进行。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需向县流转交易中心提供村级“四议两公开”决策记录档案。

根据我县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三重一大”事项权限,“农村集体资产”数额达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元)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达到10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0元),必须进入县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项目流转事项。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县流转交易中心要依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县流转交易中心或乡镇政府(中兴路街道办事处)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三)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五)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六)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七)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县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县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县流转交易中心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县流转交易中心。

审核通过的,由县流转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期限为20个工作日,在信息发布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出让方可提交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申请,每次延长期限为10个工作日;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县流转交易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交易。发布信息期满后,县流转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应当在县流转交易中心的组织下进行协议出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出让申请书》中的标的公告价格;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县流转交易中心按照《出让申请书》约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竞价出让。

第十六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县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县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县流转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县流转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对外发布产权受让信息,征集意向出让方。信息发布期限为20个工作日,在信息发布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出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受让方可提交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申请,每次延长期限为10个工作日;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县流转交易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县流转交易中心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三)交易。发布信息期满后,县流转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出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县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县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流转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流转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县流转交易中心公告。

第十九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业务。县流转交易中心可探索开展登记代理服务。

 

第四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二十一条县流转交易中心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县流转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流转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金融办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中兴路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鼓励房屋所有者流转交易多余、闲置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或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司法或仲裁等相关机构书面通知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五)县流转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县流转交易中心应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告。经过协调处理,中止情形消失的,县流转交易中心继续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县流转交易中心不予流转交易:

  • 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 影响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数额达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元)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达到10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0元)未进入县流转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在县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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